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訴訟管轄二


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訴訟管轄二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包括兩種情況: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的特殊規定。它適用于經過復議而由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A.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B.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C.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所在地來確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管轄。包括兩種情況:(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起至訴訟時已連續居住滿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包括三種情況:(1)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該不動產涉及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該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注意區分三大訴訟在解決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不同:(1)行政訴訟是“最初收到起訴狀”;(2)民事訴訟是“最先立案”;(3)刑事訴訟是“最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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