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資料法院受理案件范圍二


09年稅收相關法律資料法院受理案件范圍二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這類行為既包括這些機關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中所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也包括在偵查過程中為搜集、取得證據而采取的諸如勘驗、檢查、搜查行為,對物證、書證的扣押、鑒定等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例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下列( )提起的訴訟。
A、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B、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C、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D、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E、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答案】ACDE
解析:如果將選項E改為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個說法就是錯誤的,不能選這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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