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輔導第四章(2)
更新時間:2009-12-17 09: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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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的概念
1、注意“有償”
2、單位和個人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
3、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4、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09新增)
5、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09新增)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6、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的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09新增)
(三)、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1.混合銷售行為的劃分
(1)、對于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的行為,稱為混合銷售行為。
(2)、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收一種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2.兼營行為的劃分
(1)、對于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兼營行為,稱為兼營行為。
(2)、分別核算,分別征稅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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