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四章(5)
二、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P39)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確認保留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批(以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以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提示: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普通發票的5類行政審批項目將予以取消,即取消“發票領購資格審核”、“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拆本使用發票審批”、“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審批”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審批”。(09年新增)
就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有關普通發票管理問題明確以下幾點:(09年新增)
(一)普通發票領購審核問題
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問題
1、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規定建立賬簿。
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
2、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凡在推廣使用范圍內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
(三)拆本使用發票問題
拆本使用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折本使用發票按禁止行為進行管理。
(四)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問題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使用計算機發票,按一般普通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五)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問題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發票按禁止行為實施管理。
1、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印制和使用的發票,需要攜帶、郵寄、運輸發票的,不得跨越本轄區范圍。按規定需要到外省印制發票的,在攜帶、郵寄、運輸發票時,應持有本省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稅務機關信函,以備檢查。
2、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開具、攜帶、郵寄、運輸發票的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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