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四章(5)
第三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1、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特征:(1)用益物權是限定物權。(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定限物權。(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以對物之占有為前提。(4)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用益物權的種類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四類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另外《物權法》還宣示性地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例題】屬于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有(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抵押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土地承包經營權
E.地役權
答案:ACDE
解析: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然資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2、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3、宅基地使用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四、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在地役權關系中,“需役地”與“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鄰為必要,即使不相毗鄰,亦可成立地役權。
特征:(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2)地役權具有從屬性;(3)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物權;(5)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
提示:其從屬性表現在: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地役權不得從需役地分離出來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例題1】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地役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
B.地役權是為需役地設定的
C.地役權不具有從屬性
D.地役權具有可分性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對地役權的理解。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物權,其享有不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
【例題2】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為滿足甲公司開發住宅小區觀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萬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內不在自己廠區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將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廠區建造了一棟8米高的廠房。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小區業主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 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區業主均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 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區業主均無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 6 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甲乙雙方的約定實為地役權合同,甲根據該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權,甲的土地是需役地, 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物權法》第 164 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甲將全部房屋售出,意味著甲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轉讓給了小區業主,甲的地役權也隨之轉讓給小區業主。乙公司建造一棟 8 米高廠房的行為違反了地役權合同的約定,地役權人(小區業主)有權予以糾正, 因此本題應選 A 項,BCD 三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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