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四章(1)


第一節 物權概述
1、物的概念和分類
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實體。物的法律特征:客觀物質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獨立性。
(1)動產與不動產。動產與不動產劃分的法律意義在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實際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則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與種類物。
(4)主物與從物。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6)原物與孽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物的物。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8)有主物與無主物。
(9)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10)定著物與附著物。
(11)特殊種類的物。①貨幣: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就推定范圍貨幣的所有權人。②有價證券。
2、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與其他相關權利比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2)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3)物權是對世權;(4)物權是絕對權;(5)物權是法定權利。
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的原則
一物一權,是指一個標的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3)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是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以法定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以使公眾知曉。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公示的,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不公示的,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于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動產的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享有物權,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享有登記于其名下的不動產物權。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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