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三章(7)


第五節 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生不受法律保護后果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訴訟時效的特征有: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地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提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不足2年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時效適用于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
【例題】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選項A錯誤。(2)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所以選項B錯誤。(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所以選項D錯誤。
09年教材新增規定:《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P136
1、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3、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期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期間、期日
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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