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三章(6)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其中特殊書面形式表現為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等。
3、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
一般認為,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方可認為有效。
4、默示形式
是指以約定或法定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間接表示意思的形式。包括沉默與推定兩種形式。
五、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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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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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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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 |
法律行為當然的、確定的不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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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存在一定問題,可能被撤銷或者變更,從而導致無效后果的民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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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
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處在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
第四節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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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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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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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生的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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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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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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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
單獨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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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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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與再代理 |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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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代理(又稱復代理、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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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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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移轉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
三、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主要為以下三項:在代理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代理關系終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例題:在代理與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關系后,發生( )的情形時,委托代理自然終止。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被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E、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解除委托
答案:ACE
解析:本題考核委托代理的終止情形。BD構成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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