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復習資料:稅務登記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1.設立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范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
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
注意:改變經營住所和經營地點,仍由同一主管稅務機關管轄的作變更登記。改變經營住所和經營地點,涉及不同主管稅務機關管轄的作注銷登記,再到新址辦理稅務登記。
(2)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
2.稅務登記的審驗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具體是指,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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