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資料: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
①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⑤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次以上的。
(2)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①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②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3)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4)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出現上述規定情形的,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處罰結果向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根據這項規定,注冊稅務師與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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