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資料下載:20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匯總版


稅務師考試備考沖刺階段,考生要重點學習,以下為大家分享20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匯總,幫助考生快速抓住重點知識內容。
【考點】查封、扣押
1.實施機關
(1)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2)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2.查封、扣押的對象
(1)僅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程序
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4.查封、扣押的法定時限
(1)一般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30+30)
(2)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注意】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對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1)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損毀;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6.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考點】凍結
1.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3.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4.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0+3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6.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考點】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機關
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2.行政復議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是行政復議機構。
3.行政復議人員
行政復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參加統一職前培訓。
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相應資格。
4.行政復議委員會
(1)縣級以上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2)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3)實踐中,稅務機關可以考慮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代表、律師、稅務師、注冊會計師以及專家、學者等吸引參加進來。
(二)行政復議管轄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復議管轄范圍
(1)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4)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本機關管轄)
2.國務院部門復議管轄范圍
(1)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本機關管轄)
(2)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不服的;
(3)對本部門管轄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垂直領導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管轄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管轄
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1)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2)同時收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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