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法律知識點: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法律知識點: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核客觀題。涉及到的知識點有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等內容。
2024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法律知識點: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第一節 行政許可法基礎
【高頻考點】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 合法原則 |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 、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以及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
| 公正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從合法性和適當性(也可稱為“合理性”)兩方面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裁量權。 |
| 公開原則 | (1)過程公開; (2)依據公開; (3)復議的結果和決定的理由公開。 |
| 及時原則 | (1)受理復議申請應當及時; (2)案件審理要嚴格遵守審理期限的規定; (3)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及時; (4)對復議當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情況,復議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
| 便民原則 | 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救濟權。 |
|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 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即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
第二節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高頻考點】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登記等事項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三節 行政復議參加人
【高頻考點】行政復議申請人(★★★)
1.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包括:相對人+利害關系人
2.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人。
3.申請人資格的轉移
(1)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僅為代理,不是資格轉移
4.復議申請人及復議代表人
| 組織名稱 | 申請人(即以誰的名義) | 具體實施人 | |
| 合伙 | 合伙企業 | 核準登記的企業 |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
| 其他合伙組織 | 該合伙 | 合伙人共同申請 | |
|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 該組織 | 主要負責人,沒有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 | |
| 股份制企業 | 該企業 |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 | |
| 【注意】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 |||
5.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
【高頻考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6.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7.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8.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關為被申請人。
9.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10.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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