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每日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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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界定
1.銷項稅額時間界定
總原則:銷項稅的確定不得滯后。
各種情形下,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如下:
(1)一般規定
①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②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③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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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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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款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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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 委托銀行收款 |
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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賒銷和分期 |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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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貨款 |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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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 代銷貨物 |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最晚不超過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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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視同 銷售貨物行為 |
貨物移送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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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應稅勞務 |
為提供勞務同時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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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 |
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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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 |
為金融商品權屬轉移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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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 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 |
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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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 |
為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 |
2.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界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二)扣稅憑證丟失后進項稅額的抵扣
根據丟失的發票聯次(發票聯、抵扣聯)分別處理:
1.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2.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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