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備考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單項選擇題
1.白某按照縣稅務局的要求繳納一筆稅款,后白某發現多繳稅款20萬元,5月15日,梁某向縣稅務局提交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書面申請。縣稅務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還稅款的決定。白某不服,欲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既可以選擇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
C.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D.白某需對稅務局不予退還稅款行為的違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的是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機關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屬于征稅行為,行政相對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甲乙兩人互毆,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調解處理。雙方就醫療費賠付達成調解協議。事后,甲履行了協議而乙沒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是( )。
A.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
B.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調解協議
C.要求公安機關強制執行該調解協議
D.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調解協議并判決乙賠償損失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屬于行政訴訟不受理的案件范圍。所以選項BCD錯誤。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
A.相對人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B.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在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后,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
C.相對人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影響行政程序終止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D.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其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督檢查記錄,提起行政訴訟的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注意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主體事實上終止的除外。
3.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該市房改辦聯合開發該市的居民樓改建工程,已經基本完成土建工程,外墻尚未裝修完畢。因房地產公司與房改辦發生經濟糾紛,工程暫時停工。已經繳納預購款的購房者到省政府上訪,省政府發現該工程立項存在問題,于是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房改辦可以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B.市房改辦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C.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D.房地產開發公司必須與市房改辦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確定。行政復議申請人既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也包括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相關人。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房改辦聯合開發項目,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雙方權利均有影響,雙方可以共同、也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選項ABC說法正確,選項D說法錯誤。
4.某甲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某甲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某甲死亡,(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繼續進行行政復議。
A.甲的養子
B.某甲的外甥女
C.某甲的舅舅
D.某甲的好友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近親屬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5.某食品超市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縣稅務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以5000元的罰款。超市業主不服,向市稅務局申請復議,市稅務局維持原處罰決定,超市業主仍然不服,欲起訴。下列有關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應當向縣法院起訴,市稅務局為被告
B.應當向市稅務局所在地的區法院起訴,市稅務局為被告
C.可以向縣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市稅務局所在地的區法院起訴,市稅務局與縣稅務局為共同被告
D.可以向縣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市稅務局所在地的區法院起訴,縣稅務局為被告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被告。《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個案例是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且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因此該案件可以由縣稅務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或者市稅務局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是作出復議決定的市稅務局和原行政機關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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