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共同訴訟練習題
更新時間:2018-09-29 10:15:30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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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共同訴訟練習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模擬題,希望大家認真做題。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單選題
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訴訟的情況是( )。
A.甲公司向某銀行貸款,由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甲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該銀行向乙公司主張權利
B.甲公司借用與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時支付貸款而被丙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C.個體工商戶吳某開設一家常菜館并領取營業執照,經營兩年后,吳某將菜館轉讓給趙某,但未在工商局辦理轉讓變更登記。趙某在經營過程中,因餐食質量問題與馬某發生爭議,馬某訴至人民法院
D.甲公司在自己生產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與丙公司共同注冊的商標,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必要的共同訴訟。(1)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連帶保證除外。本案例中連帶保證債權人銀行僅起訴保證人乙公司,只能以乙公司為被告,無需通知被保證人甲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所以選項A當選。(2)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所以選項B不選。(3)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所以選項C不選。(4)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所以選項D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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