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運輸合同及保管合同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運輸合同及保管合同”以下內容分享債法的合同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債的必考知識點。
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環球網校提供運輸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
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
(1)托運人的任意解除、變更權;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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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倉儲合同
倉儲保管人須是經倉儲營業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倉儲保管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倉儲物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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