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四章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優惠及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7-09-13 17:20:1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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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四章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優惠及納稅地點以下內容分享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相關知識點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四章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優惠及納稅地點”以下內容分享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優惠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收優惠及納稅地點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收優惠(環球網校提供城市維護建設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此外,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直接繳納“三稅”的,在繳納“三稅”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代扣代繳的納稅地點。
代征、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單位,同時也要代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如果沒有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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