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部分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對教材內容的一些疑惑進行解答,為了更好幫助考生,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本文能夠幫助你更好的全面沖刺稅務師考試,環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球網校稅務師頻道查看
問題: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解答: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4)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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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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