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什么是反訴?


問題:什么是反訴?
解答:
反訴是指原告起訴后,被告于同一訴訟程序對原告起訴。
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對抗原告的本訴請求,以抵銷、吞并本訴或使本訴失去作用;本訴撤回并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
(1)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3)反訴必須于一審判決前提出。
(4)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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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
(1)申請撤訴
由原告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
(2)按撤訴處理
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②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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