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四章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四章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以下內容分享稅法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更多資料請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頻道!
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
(1)(環球網校提供印花加工承攬合同)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注明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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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某建筑公司與甲企業簽訂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額6000萬元。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又將其中價值800萬元的安裝工程轉包給乙企業,并簽訂轉包合同。該建筑公司上述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萬元。
A.1.79
B.1.80
C.2.03
D.2.04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建筑承包合同中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是需要貼花的,應納印花稅=(6000+800)×0.3‰=2.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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