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增值稅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1)(環球網校提供不動產)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
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
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上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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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題
1、王某銷售購買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原購買價80萬元),含稅銷售額100萬元,征收率5%,應繳納增值稅:
不含增值稅收入=1000000/(1+5%)=952380.95(元)
應納增值稅=952380.95×5%=47619.05(元)。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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