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具體處理方法
1、購入時不予抵扣: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2、已抵扣后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稅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按照轉出時基數的不同,分為常見的三種轉出方法,即:
(1)直接計算轉出法
直接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材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2)還原計算轉出法
還原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農產品的非正常損失
(3)比例計算轉出法
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半成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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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某食品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一批以往購入的大麥因管理不善毀損,賬面成本15500元(含運費536元),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為:
(15500-536)÷(1-13%)×13%+536×11%
=17200×13%+536×11%
=2236+58.96
=229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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