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二章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營改增”試點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A.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B.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C.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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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根據“營改增”的有關規定,下列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有( )。
A.為本單位員工無償提供搬家運輸服務
B.向客戶無償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C.銷售貨物同時無償提供運輸服務
D.為客戶無償提供廣告設計服務
E.向關聯單位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服務
【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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