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三章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三章涉稅鑒證業務實施”以下內容分享第三章涉稅服務業務的相關知識點,具體涉稅鑒證基本業務流程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1、(環球網校提供涉稅鑒證)稅務師在執行涉稅鑒證業務過程中,對超出其業務能力的復雜、疑難或其他特殊技術問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請求本機構內部或外部相關領域的老師協助,或者向相關老師咨詢。
稅務師應當以適當形式參與老師的工作,并對老師的工作成果負責。
2、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對可能影響涉稅鑒證結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關注
主要包括:事實方面、會計方面和稅收方面。
3、鑒證人對其鑒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不能替代或減輕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應當承擔的會計責任、納稅申報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4、鑒證人應當本著審慎態度,對不同來源的鑒證材料進行綜合判斷,確認支持鑒證結果的有效證據。
【提示】鑒證人在取得證據時要考慮證據的相關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充分性。
5.鑒證人從事納稅申報類和涉稅審批類涉稅鑒證業務,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
【提示】鑒證人從事其他涉稅鑒證業務,應當根據鑒證事項和目的確定標準。例如將行業內公認的業務標準或單位的內部制度作為標準。
6.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保證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
(1)工作底稿作為最終作出鑒證報告的基礎性資料。
(2)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②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査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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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未經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事務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事項除外的有( )。
A.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的
B.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的
C.公安機關根據規定需要的
D.人民法院根據規定需要的
E.委托方的關聯方因自身業務需要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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