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以下內容分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具體有限合伙企業的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環球網校提供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3、表見普通合伙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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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
1.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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