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以下內容分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入伙和退伙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環球網校提供入伙和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退伙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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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在出現一定情形時當然退伙。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
A.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責令關閉
【答案】C
【解析】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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