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行政強制執行、其他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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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行政強制執行、其他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區別?
解答:
1.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
2.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主要是指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等。
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的交通管制、《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強制進人場所、《無線電菅理條例》中規定的通信管制,等等。
這些措施是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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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1.行政強制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體現: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
(3)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提示】行政許可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3.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4.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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