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三章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辦法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三章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辦法”以下內容分享稅法二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辦法
一、股權獎勵(環球網校提供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辦法)
(1)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
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2)計算股權獎勵應納稅額時,規定月份數按員工在企業的實際工作月份數確定。
員工在企業工作月份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計稅價格=每股價格×獲得股份數,或根據持股比例換算
應繳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規定月份數×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公式中的稅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確定。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按照上述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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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計算公式如下:
計稅金額=(未分配利潤轉增金額+盈余公積轉增金額+資本公積轉增金額)×持股比例應繳個人所得稅=計稅金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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