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三章暫免征稅項目
暫免征稅項目
1.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2.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 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 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5. 生育婦女取得符合規定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稅。
6. 超國民待遇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取得探親費,每年兩次。
(5)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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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中國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中國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8.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9. 為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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