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以下內容分享稅法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
1、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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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正確的是( )。
A.為業主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其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B.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6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
C.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2%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D.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答案】D
【解析】選項A: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選項B: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費用,4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選項C:個體工商戶的公益性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選項D: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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