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和進項稅額轉出如何區分?


問題: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和進項稅額轉出如何區分?
解答:
先看是否增值,再看對內還是對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視同銷售。
生產的產品和委托加工的產品都屬于增值,不論對內(消費、職工福利、用于非應稅),還是對外(分配、捐贈、投資)都為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2、如果未增值,則看對內還是對外,對內不得抵扣(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對外視同銷售。
購進的材料屬于未增值,對內(消費、職工福利,用于非應稅等)不得抵扣進項,要作進項稅轉出。
若購進材料對外(分配、捐贈、投資)視同銷售,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視同銷售的八種行為中的(四)—(八)種行為中容易混淆,并且難以準確判斷,具體可以這樣來判斷:
(1)凡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對內還是對外,一律視同銷售。
(2)凡是外購的貨物,只有對外才視同銷售,對內不視同銷售,要做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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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450000元、增值稅額76500元;支付給運輸單位購貨運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輸費22500元。本月將已驗收入庫貨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稅銷售額585000元,20%用于本企業集體福利。
要求:計算業務中應繳納的增值稅:
解答:
銷項稅額=585000÷(1+17%)×17%=85000(元)
應抵扣的進項稅額=(76500+22500×11%)×80%=63180(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85000-63180=2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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