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更新時間:2016-09-30 1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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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備考資料,希望大家認真練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備考資料,希望大家認真練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具體內容如下:
知識點: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一)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聯系:1.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則。
3.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
區別:1.調整的對象不同。
2.法律關系的建立及其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
3.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二)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聯系:1.調整對象有相同。
2.居于領導地位的都是國家。
3.都體現國家單方面意志。
4.解決爭議的程序相似。
區別: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性質。
2.稅法與社會再生產密切相聯。
3.稅法是義務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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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備考資料,希望大家認真練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具體內容如下:
(三)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聯系:1.調整對象上有銜接和交叉。
2.對稅收犯罪的刑罰。
3.司法調查程序是一致的。
4.都具備明顯的強制性。
區別:1.調整對象不同。
2.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刑法屬于禁止性法規。
3.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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