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法定解釋
更新時間:2016-09-30 13: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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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法定解釋”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備考資料,希望大家認真練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法定解釋的具體內容如下:
知識點:稅法的法定解釋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3.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釋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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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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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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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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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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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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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作出的稅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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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判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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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事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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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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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合,作出的稅務刑事案件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解釋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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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據 |
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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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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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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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則上不作判案依據 |
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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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解釋尺度劃分——3種
①字面解釋: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②限制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精神與目的,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③擴充解釋:是指為了更好地體現立法精神,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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