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更新時間:2016-08-29 15: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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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的新聞,為考生整理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的新聞,為考生整理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的具體內容如下:
知識點: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授權行政主體)
1.行政機構
(1)內部機構 如:商標局、交通警察大隊;
(2)派出機構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等。
【解釋:派出機構VS派出機關】
區別 | 派出機構 | 派出機關 |
設立機關 | 政府職能部門 | 各級人民政府 |
職能范圍 | 專門性 | 綜合性(相當于一級政府) |
主體資格 | 授權行政主體 | 職權(地域性)行政主體 |
舉例 | 稅務所、工商所、財政所等 | 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管委會 |
3.社會團體:如工會、消協。
4.其他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條件及規則(不是行政主體)
1.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委托的條件下,才能委托;
2.行政機關只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委托;
3.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行使委托的職權;
4.必須履行書面委托手續;
5.委托組織對受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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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的新聞,為考生整理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的具體內容如下:
(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區別
區別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權力來源 | 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 | 行政機關的委托 |
行使行政權的方式 | 可以自己的名義的行使 | 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 |
法律地位和行為后果 |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承擔,直接可當被告或被申請人(是行政主體) | 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受托方不具有被告或被申請人資格(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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