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業技能練習題(3)


一、簡答題
1. 績效管理系統總體評價指標體系中,系統構建指標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案】 系統構建指標可以分解為五個二級評價指標。具體包括:
(1)高層支持程度,是指企業高層對績效管理系統的支持和參與程度。
(2)轉換條件的具備情況,是指企業從績效考評到績效管理轉換具備條件情況。
(3)績效管理系統構建目的的恰當性,是指績效管理系統構建目的是否恰當,是否切合預期目標。
(4)績效管理系統層次劃分的合理性,是指績效管理系統的層次劃分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合理性如何。
(5)各層考評指標劃分的合理性,是指績效管理系統各層的考評指標設計與劃分合理性。
2. 績效反饋面談中,考評者應關注哪些方面的技巧?
【答案】 在績效面談時,考評者(一般都是直接上級主管)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技巧問題:
(1)考評者一定要擺好自己與被考評者的位置,雙方應當是具有共同目標的交流者,具有同向關系,雙方是完全平等的交流者。面談不是宣講,而是溝通。
(2)通過正面鼓勵或者反饋,關注和肯定被考評者的長處。
(3)要提前向被考評者提供考評結果,強調客觀事實。這里尤為重要的是提醒員工注意在績效指標的標準設計中、在績效合同中雙方達成一致的內容,提示員工事先的承諾。
(4)應當鼓勵被考評者參與討論,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以核對考評結果是否合適。
(5)針對考評結果,與被考評者協商,提出未來計劃期內的工作目標與發展計劃。
二、綜合分析題
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與技術部員工張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即張英在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從事相關技術工作,若違反規定,張英將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但并未約定離職補償金等相關事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張英離開公司。由于競業限制條款的存在,使就業范圍受限的他一直未找到新的工作,在家待業了3個月。他認為,原公司應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隨后多次與公司進行溝通,但公司都以競業限制條款中沒有約定為由拒絕。張英見公司不予支付補償金,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自己也沒有約束力,便到競爭對手公司求職并繼續從事相關技術工作。該新能源科技公司得知后,認為張英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要求他支付違約金。張英則表示競業限制條款不合理,拒不支付違約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如何處理這起勞動爭議?(15分)
【答案】
我國法律對競業限制引起的勞動爭議處理作出了如下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中,當事人張英與新能源科技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并未約定離職補償金等相關事宜,張英合同到期離職后因工作范圍限制待業3個月,多次與新能源科技公司溝通,均以條款中沒有約定為由拒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張英可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新能源科技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其個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要求解除其與新能源科技公司的競業限制約定。新能源科技公司只有在向張英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后才能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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