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主要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考點


【摘要】環球網校溫馨提示:人力資源管理師已進入備考階段,因此小編為人力資源管理學員整理了“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主要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考點”的復習資料,主要講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主要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等考點,請大家不要輕視。下面是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主要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的詳細內容,請仔細閱讀。
(一) 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29號公約)
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作為一種嚴重侵犯勞動者基本權利的現象在一些國家廣泛存在,人們已經深刻地認識到其危害性。制定該公約的目的是為了禁止和消除強迫勞動。公約對強迫勞動概念作出明確界定,即任何以懲罰或威脅為手段,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勞動或服務。但根據法院判決強制從事的任何勞動或服務不屬于強迫勞動。公約要求各國盡快實現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并規定對違法的強迫或強制勞動行為進
行刑事處罰。
(二)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公約)
該公約的目標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與29號公約相比,該公約的特點在于徹底廢除強迫勞動而未留回旋空間。公約規定不得以各種理由為借口實行強迫勞動,分別是:
?、?作為政治強制或教育的手段,或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某些政治觀點或從意識形態上反對現行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的觀點的一種懲罰;
?、?作為發展經濟的手段;
① 作為執行勞動紀律的手段;
② 作為對參加罷工的懲罰;
?、?作為種族、社會、民族宗教歧視的方法等。
(三) 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138號公約)
該公約的基本內容是:
(1)全面廢除童工勞動,基本要求是15歲以下兒童不得從事以獲得經濟收入為目的的生產性勞動;
(2)實行嚴格禁止童工勞動的國家政策;
(3)準許就業的最低年齡應保證國家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
(4)最低就業年齡一般不得低于15歲;
(5)在少數不發達國家最低就業年齡可暫定為14歲;
(6)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造成傷害的危險繁重工作,最低就業年齡不得低于18歲;
(7)以職業和技術教育為目的的活動不受最低,就業年齡限制;
(8)13~15歲未成年人可在不影響學校學習的情況下從事課余輕微勞動。
(四) 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182號公約)
該公約的指導思想是,從首先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開始,推動全球禁止童工勞動運動。公約對“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作出明確界定,即那些最有可能損害兒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活動。主要包括:
(1)奴隸或奴役性質的勞動;
(2)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活動,生產色情制品,進行色情表演;
(3)利用兒童從事非法活動,特別是生產和販賣毒品。
公約要求各國采取措施,盡快制止并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為此,應加強國際合作,爭取國際援助,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實施消除貧困和普及教育計劃等相關措施。
(五) 同酬公約(100號公約)
該公約規定在工資分配方面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別歧視的原則。公約主要內容包括:
(1)各國應確立和保證對所有勞動者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原則;
(2)男女同工同酬原則應在國家立法以及依法建立實行的工資決定機制中得到體現;
(3)為真正實現男女同工同酬,在必要時政府應采取措施對不同工作崗位應有的工資率進行客觀評定。
(六) 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11號公約)
該公約的目的是促進就業平等,禁止一切形式的勞動歧視。公約主要內容包括:
(1)各國應制定和實行旨在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任何形式歧視的國家政策;
(2)將就業和職業歧視界定為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對勞動者實行的具有損害就業和職業平等機會和待遇的有差別對待的做法;
(3)規定非歧視性原則適用于職業培訓和就業機會的獲得,以及就業條件和待遇的獲得;
(4)要求采取措施修改或廢除不符合就業平等的法律法規和習慣做法;
(5)要求設立專門機構確保在職業指導和培訓以及就業服務活動中切實貫徹執行就業平等的國家政策。
六、國際勞工立法與我國的關系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創始成員國之一,1919—1928年當時的北洋軍閥政府指派駐外使領館人員作為政府代表參加國際勞工大會。從1929年開始,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每年派遣包括: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代表組成的代表團參加國際勞工大會。1944年,中國成為國際勞工組織常任理事國之一。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與國際勞動立法對舊中國的勞動立法產生了積極影響,1923年北洋軍閥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暫行工廠通則》,以及國民黨政府1929年制定的《工廠法》和其后公布的其他一些勞動法規,部分內容參考和借鑒了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有關規定。
1983年,我國決定恢復參加該組織的活動。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已經先后承認和批準了23個國際勞工公約,其中包括3項基本勞工公約,即《同酬公約》(100號公約)、《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138號公約)和《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182號公約),并將結合我國實際,繼續批準一些公約。此外,我國政府已經批準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非常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在完善和發展勞動立法方面,我國將會進一步參考和借鑒國際勞動立法的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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