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西安市長安區某私營造紙企業打工的李某來到本報和工會部門,咨詢有關工傷賠償的事情,并尋求法律幫助。
原來小李在這家企業已經干了6個年頭了,廠里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6月的一天,小李在廠里干活時一不小心左手中指被裁紙機軋傷,后經治療小李的左手中指第一節被截肢。小李傷愈出院后,廠方與他簽訂一份工傷私了協議,大意是:一、小李違章操作機器軋傷手指,住院治療的費用由廠方負擔。二、廠方一次性給付小李6000元,今后小李與廠方沒有任何關系。
由于近日小李舊傷復發,企業用私了協議將他掃地出門,他再找到該企業老板,卻遭到了推脫。無奈之下,他才開始奔走在媒體和工會以及勞動部門開始了維權。
小李的遭遇不是單純的個案。眼下,“拿錢私了”幾乎成了一些私企老板逃避法律約束、推脫社會責任的一種習慣做法。如果此種行為任其發展、泛濫下去,不但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宣傳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產生嚴重的干擾。記者認為,小李所在的這家企業與他簽訂的所謂工傷私了協議的行為是十分錯誤的,也是我國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
首先,小李與該企業具有受法律保護的事實勞動關系。1995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小李在該企業已經干了6年,企業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承擔未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關系成立。(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小李在該企業從事了六年有報酬的勞動,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用人單位也承認小李是在該企業干活時受的傷。所以,小李是該企業有合法勞動關系的一名員工。
其次,小李在企業干活受傷后,企業與小李簽訂了私了協議的行為是違法的。2002年11月1日起實行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勞辦發「1994」289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進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小李在工作中受傷應當算作工傷,該企業一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二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是與小李簽訂工傷私了協議,其行為與法律法規背道而馳。
再次,小李在企業干活受傷后,該企業在小李并不了解《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與他簽訂了所謂工傷私了協議,其內容也是非常模糊:“一次性給付小李6000元,今后企業與小李沒有任何關系。”試問:這6000元是小李的后續治療費呢?還是對小李的工傷補償?這一紙協議就可以解除小李與企業已存在六年的勞動關系嗎?《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小李負傷后企業既不及時申報工傷、又不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而是用私了協議將他掃地出門,這種行為非常惡劣。
工傷私了協議不但具有明顯的違法性,而且還具有很大的欺騙性。目前工傷私了協議之所以還有不少的“市場”這與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是分不開的。有些人認為,在工作中出了工傷事故大都是因為個人不小心后違章操作造成的,老板給賠點錢嘛,然后“走人”也沒啥不對的。其實,國家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對生產事故負傷人員都非常重視和關心,并且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因工負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如:《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只要我們嚴格依法辦事,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就有保障。工傷私了,由于多數老板在出了工傷事故后,都不給工傷人員申請工傷認定,也不給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私了給的錢一般普通勞動者很難說的清“多”與“少”,心里根本沒有譜;有的工傷人員的傷私了時好了,今后會不會舊傷復發?誰也說不定。還有的工傷人員身體受到了傷害,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或者說可能影響今后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若要私了的話,工傷人員再次找工作時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給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留下了許多后患。到那時候再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因時效和證據等因素困擾,變得十分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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