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與所在企業產生勞動爭議,經當地調解組織調解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為了確保協議真實有效,達成協議一星期后,小陳準備申請仲裁審查。她想知道,她是否可以獨自向當地仲裁委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小陳如果想要申請仲裁審查,應該與所在企業共同提出申請。
條文釋義
《辦案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了提出仲裁審查申請的前提、主體、期限,負責審查的仲裁委員會以及申請審查調解協議應當提交的材料,有利于當事人及時行使確認調解協議的權利,也方便仲裁委員會在實踐中規范操作和統一執行。
一、申請仲裁審查的調解協議的范圍
能夠申請仲裁審查的調解協議首先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
其次應當是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協議,即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的調解協議。
二、須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共同提出申請并不意味著需要同時申請,只要雙方都在期限內提出了申請,即可以視為共同提出申請。
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視為共同提出申請。
三、申請仲裁審查的期限
本條規定了提出仲裁審查申請必須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
之所以明確期限,一是為督促當事人及時確認調解協議、固定權利義務;二是參考了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期限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的規定。
四、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和《辦案規則》第八條的管轄規則加以確定。
五、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審查調解協議,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審查申請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為審查調解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需提交調解協議書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為方便聯系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拒不補正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法條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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