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開展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醫師執業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開展浙江省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衛辦醫政〔2017〕6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浙江溫州開展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公布,詳細內容環球網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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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經注冊在我市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
二、考核周期
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時間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各地須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
三、考核機構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行業、學術組織向相應醫師執業注冊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具體見《浙江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經同意后承擔本單位及相應范圍的醫師考核工作。考核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考核組織機構,制定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認真做好醫師定期考核各項工作。
四、考核內容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業務水平測評可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考核或考試;
(三)相關專業知識考核;
(四)相關專業技能操作考試;
(五)檢查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
(六)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其中“有關法律、法規考核或考試”為本周期我市醫師定期考核業務水平測評必考內容,考核對象可以在2017年9月1日-9月30日登陸網址wspx.91huayi.com參加網絡學習并考試。各考核機構負責考試成績匯總和錄入。其他業務水平測評形式由考核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考核步驟
(一)一般程序考核
1.考核實施階段(2017年8月~2017年9月)
(1)2017年8月,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所轄醫療衛生機構需要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醫師姓名及其醫師執業證書號碼在單位網站或當地媒體進行公告。各考核機構把定期考核時間書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也可委托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其本機構的醫師。
(2)2017年8月31日前,需參加本周期考核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附件2),并向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交考核申請。
(3)2017年9月8日前,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將考核名單上報至考核機構,并對所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評定意見并蓋章。
(4)2017年9月15日前,考核機構對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醫師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意見進行復核,并公布需要接受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名單。
(5)2017年10月15日前,考核機構按照規定,對需接受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不再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2.考核結果發放和錄入階段(2017年10月)
(1)2017年10月,各考核機構發放考核結果。考核機構綜合考評結果,做出考核結論,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將醫師考核結果錄入“醫師電子化注冊系統”(具體錄入方式另行通知)。同時《醫師定期考核結論匯總表》(附件3)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并委托其所在機構書面通知考核醫師。考核機構應將考核結果匯總后報送相應醫師執業注冊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機構錄入結果進行確認。
(2)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按規定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醫師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機構應當在該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粘貼考核“合格”防偽標貼,作為醫師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標識。各縣(市、區)衛生計生局在本周期醫師定期考核結束后,根據實際考核合格人數,向我處免費申領防偽標貼。
如考核不合格經培訓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加蓋“××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字樣印章。考核機構可根據上一階段結束時間適當提前開始考核結果錄入工作。
(二)簡易程序考核
符合條件申請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須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簽署意見并于2017年9月8日前上報考核機構;考核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公布適用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名單,未通過審核的醫師應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具體時間及進度安排由各考核機構按實施步驟確定,并嚴格按照工作計劃執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認真指導、監督、檢查考核機構工作,規范、完善考核工作計劃和各項考務制度。
六、其它事項
(一)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及時通知并組織醫師參加定期考核,按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要求,醫師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需辦理注銷注冊。
(二)考核周期內,參加并完成3個月以上城鄉醫院對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醫師,支援醫院在對其工作成績及職業道德進行評定時,應當參考受援醫院意見。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委托的考核機構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對考核機構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對發現有《浙江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考核周期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考核不合格,以及業務水平測評理論考試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按程序再次進行考核。
(五)醫師變更執業地點需進行提前考核,本周期內多次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醫師,原則上應多次進行提前考核。提前考核機構可以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提前考核的內容和程序與正常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流程一致。
(六)多機構執業備案醫師,定期考核由其主要執業機構負責實施,備案執業機構需提供醫師在其機構執業期間的工作成績及執業道德評定結果。
(七)各考核機構要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掌握簡易程序的執行標準,確保醫師定期考核有序開展。
附件:
附件2醫師定期考核表
附件3醫師定期考核結論匯總表
附件4法律法規學習考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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