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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小學教育學》考點:在義務教育中的地位

更新時間:2013-02-19 21:46: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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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師資格《小學教育學》考點:在義務教育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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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小學教育

  第一節 小學教育在義務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國小學教育的歷史發展

  小學教育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學制中第一個階段的教育,也稱初等教育,教育對象一般為6~12歲的兒童。小學教育是基礎教育,是對全體公民實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識的教育,是培養公民基本素質的教育。這種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識一般包括基礎知識(如懂得國家歷史以及歷史上出現的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繼承文學和藝術方面的遺產,繼承社會的道德和精神遺產等)和基本技能(如語言技能、運算技能、操作技能等)。

  (一)我國古代的小學教育

  我國的小學產生于殷周時代。《孟子?滕文公上》說:“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據推測,校、序、庠都是當時的小學。西周時期,周天子 建立了小學,這種小學設在官府。春秋戰國時期,私學興起,辦私學形成了一種風氣,其中,又以孔子辦的私學規模為最大。此后,各朝代不但有官辦的小學,也有私辦的小學。

  (二)我國近現代的小學教育

  1.近代小學教育的開端

  1878年,張煥綸所創辦的上海正蒙書院(1882年改名梅溪書院,1902年正名為梅溪學堂,1912年后又改稱梅溪小學)內附設的小班,是我國近代小學的開端。

  1897年,盛宣懷創辦的南洋公學,分為四院,其中的外院即為小學,它是我國最早的公立小學堂。

  1898年5月,清政府下諭,命各省府州縣設學堂,并將各州縣的書院改為小學堂。這是清末第一次以政府名義重視小學教育的改革,也可看做是清政府下決心推行現代小學的開始。

  2.清末的小學教育

  1904年,清政府頒布了《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奠定了小學教育在“新學制”中的法律地位。《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規定設初等小學堂,入學對象為7歲兒童,修業年限為5年。培養目標是:“以啟其人生應有之知識,立其明倫理愛國家之根基,并調護兒童身體,令其發育為宗旨;以識字之民日多為成效。”同時規定初等小學教育為義務教育。

  3.中華民國的小學教育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之后,教育部公布小學校令。改小學堂為小學校,分初等小學校和高等小學校。初等小學校招收6歲兒童入學,修業年限為4年。培養目標是:留意兒童身心發育,培養國民道德之基礎,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識技能。

  1919年,由于“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影響,小學教育有了較大的變化。小學教育機構統稱為小學校,招收6歲兒童入學,修業年限為6年,前4年為初級,后2年為高級,前4年可單獨設立,這一學制一直延續到新中國成立。義務教育年限為4年,但各地方可以視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4.近現代中國小學教育的發展特征

  1840年以后,我國的小學教育有了較大的發展。其發展變化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逐步明確了小學教育為普通教育、義務教育的性質。

  第二,學制改革逐漸向世界其他國家靠近,采用修業年限為6年的“4―2”學制。

  第三,逐步明確小學教育是為培養合格公民打基礎的教育。

  第四,從小學堂到小學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兩類。

  (三)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小學教育

  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一貫重視小學教育的發展,使我國的小學教育從各方面都有了極大的發展,小學教育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小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著重開展的工作有:

  1.普及小學教育

  新中國成立以后,普及小學教育就成為黨和政府的一貫方針,黨和政府曾先后十多次下達文件或指示,要求在全國范圍內盡快普及小學教育,并從1986年開始推行九年義務教育。

  為了盡快普及小學教育,我國采取了兩個基本方針:一是堅持“兩條腿走路”的辦學方針,即國家辦學與廠礦企業、社隊辦學相結合;二是實行多種類型的辦學形式,新中國成立后試行的學校類型主要有全日小學和非全日制小學兩種,非全日制小學如半日制小學、巡回制小學、季節性小學等。

  2.學制改革試驗

  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便對小學原來的六年制(4―2制)的學制進行壓縮,開始五年一貫制的試行與推廣,以后又形成了五年制與六年制并存的局面。

  3.教學改革試驗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對小學語文、算術等學科都進行了教學改革的試驗。這些教育改革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改革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質量,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

  二、義務教育

  (一)義務教育的意義

  1.義務教育的概念

  1986年4月,我國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簡稱《義務教育法》),將普及義務教育延長到九年,即延長到初中畢業,并且決定從同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改革我國教育體制的基礎環節,這在我國教育事業中是一件大事。

  義務教育是指國家采用法律形式規定的形式予以規定,要求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學校、家庭都必須予以保證的帶有強制性的國民教育。義務教育的性質決定了它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免費特征的教育制度。

  “義務”是公民應盡的責任。把“教育”與“義務”聯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發展和普及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證。“義務”的具體內容一般包括,達到一定年齡的兒童和少年有入學接受國家規定年限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或監護人有使其適齡子女按時就學的義務;國家、社會、學校有提供條件使適齡兒童和少年能得到法律規定年限教育的義務。所以,世界上不少國家或地區又稱這種教育為強迫教育。

  這里要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義務教育與普及教育不是一個等同的概念。國家對學齡兒童和少年不分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和能力普遍實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礎教育稱

  為普及教育,但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普及教育的義務形式時,便稱為普及義務教育。二是義務教育就是不收費教育,就應該是免費教育,其實兩者雖有聯系卻是不同的概念,

  免費教育不一定是義務教育,義務教育也不一定是免費教育。從世界各國看,有的國家先實行免費教育后實行義務教育,也有些國家則同時對義務教育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和免費教育都是達到普及國民基礎教育的有力措施。我國目前實行的九年義務教育,同時宣布了實行免收學費和設立助學金制度,幫助貧困學生,這說明我國在實行義務教育的同時,實行的是部分免費教育。

  也有的國家把義務教育稱為公民教育,因為國家規定的普及義務教育是每個公民必須接受的基礎教育,也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2.義務教育的意義

  第一,義務教育既標志著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又會不斷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各國制定義務教育的制度,規定義務教育的實施年限,基本上是由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所決定的,可以說,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實行義務教育的根本條件。義務教育的目標和內容都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其規模和質量影響經濟的發展。

  第二,義務教育既體現著一個國家現代文明的水平,又會促進現代文明的提高。一個國家公民的民主生活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公民的這種民主生活就是要建立在教育機會均等、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的民主基礎之上,并通過法律形式來加以保障的。義務教育是建立一個國家民主生活的基礎和工具。

  第三,義務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又可以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作為國家的公民必須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這種思想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認識清楚的,尤其在經濟落后的地區,由于主觀與客觀的因素,兒童與少年的受教育的權利時常會受到侵犯。實施義務教育從法律上維護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也要求公民履行自己作為國家公民的應盡義務。

  (二)義務教育的法律保證

  1.《義務教育法》是實施義務教育的法律保證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了制定義務教育法、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任務。《決定》指出:我們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當做關系民族素質提高和國家興旺發達的一件大事提出來,動員全黨、全社會和全國各族人民,用最大努力積極地有步驟地予以實施。為此,需要制定義務教育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頒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次明確提出通過立法在全國實施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法》是確立我國義務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它對義務教育的主體、入學、教育教學、實施、物質保障等方面從法律上做出了比較全面的保證。

  《義務教育法》頒布之后,為了確保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l98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關于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1992年4月,國務院又批準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中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使之成為與《義務教育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規。如果說《義務教育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制度的確立和義務教育的起步,那么,《細則》的頒行則意味著我國的義務教育制度更加具體、更加規范,也更趨于完善與成熟。

  2.《義務教育法》的立法依據與宗旨(1)《義務教育法》的立法依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立法依據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首先,我國《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提供了教育立法的依據,是教育法的根本法源。我國《憲法》中有關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原則的規定,是制定《義務教育法》的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關于公民教育權利和我國教育目的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這是關于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規定。這些條款為制定義務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憲法依據。

  其次,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建設與發展的實際需要、現階段發展教育的現實條件是制定《義務教育法》的現實依據。從實際需要來看,我國基礎教育的發展與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目標的需要有相當的差距。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確立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目標,但從根本上說,經濟的振興、科技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都取決于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大量合格人才的培養,而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合格人才的培養的關鍵在基礎教育。因此,國家需要制定義務教育法,以更快、更有效地發展基礎教育。從現實條件看,一方面,新中國成立后我們實施普及教育取得了較大的成績,積累了許多經驗;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接受義務教育的對象數量巨大,而國家缺少有效的強制性,使得我們難以從根本上完成普及教育的任務。《義務教育法》正是在總結我國基礎教育發展的經驗、汲取普及教育過程中的教訓的基礎上制定的。

  (2)《義務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義務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義務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發展基礎教育。基礎教育一般指普通中小學教育,它是一個人奠定身心健康發展的基礎。基礎教育的狀況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人口素質高低的重要標志。制定《義務教育法》就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基礎教育的發展。

  第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它需要千千萬萬各行各業學有所長的建設者和勞動者,這一切離不開學校教育。《義務教育法》為培養合格的建設者和勞動者打下了基礎,從而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創造了必要的前提條件。

  第三,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包括思想道德建設和教育科學文化建設兩個方面,因此,通過《義務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可以促進整個教育事業特別是基礎教育的發展,進而達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目的。

  (三)《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與實施

  《義務教育法》共十八條,對義務教育的指導思想、實施對象及年限、學制、管理體制、辦學條件,各方應履行的責任與義務等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

  1.關于義務教育的指導思想

  《義務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義務教育的根本指導思想。它包含以下內涵:一是必須堅持以法治教;二是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使義務教育真正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素質教育;三是義務教育的實施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它應該成為全民性的國民教育;四是必須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確定義務教育發展的規模和速度、方法和步驟。

  2.關于義務教育的實施對象及年限

  《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周歲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為適齡義務教育學生;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周歲;我國義務教育的年限為9年。

  3.關于義務教育的學制

  《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指小學,后一階段指初級中學。我國義務教育的學制年限通常有:小學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學制”;小學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學制”;小學和初中“九年一貫制”。目前,我國初級中等教育的辦學模式及其培養目標日趨多樣化,主要有:全日制三年制初級中學、全日制四年制初級中學、全日制三年制初級職業學校,“2+1”或“3+1”的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的分流班、注入職業教育的普通初中,以及非全日制初中。

  4.關于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

  《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義務教育實行的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義務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是指省、縣、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宏觀指導下,對具體政策、制度、規劃的制訂和實施,對學校的領導、管理、檢查和監督,以及在責、權上進行具體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這一規定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真正擔負起管理和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

  5.關于義務教育的辦學條件

  實施義務教育需要一系列的辦學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辦學經費和師資。

  在辦學經費上,《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評價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在師資條件上,《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并將“建立教師資格考核靜;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另外,《義務教育法》還對國家、社會、學校、家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做了法律規范,并對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及追究方式。

  三、小學教育在義務教育中的地位

  小學教育在義務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普及性

  普及教育問題是一個世界性問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許多發展中國家把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同時發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作為主要任務;發達國家則主要是普及中等教育,同時發展高等教育。近年來,一些發展較快的發展中國家的初等教育的普及問題已接近解決,正在向普及中等教育的方向發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就非常重視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曾幾次發文要求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普及初等教育。《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從法律上保證了我國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實現。

  義務教育是國民的基礎教育,是國家力量的根本源泉。作為初等教育的小學教育,是義務教育的起點,因而要求其具有最大的普及性。小學教育的普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必須保證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凡適齡兒童和少年都能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做到不讓一個適齡兒童和少年不入學或中途退學,并且使他們每個人都能達到基本的教育要求;二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對所有的入學兒童負責,愛護、關心、教育每一個學生,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

  (二)基礎性

  我國的教育體系,一般分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大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獨立的性質和任務。其中,小學和中學都是普通教育性質,并且,小學教育是基礎教育。

  小學教育是各級各類教育的基礎。從個人來講,它是一個人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掌握科學文化知識的基礎階段,對每個公民個人的思想品德和科學文化素質起著決定性

  的作用。良好的小學教育是接受中等教育的基礎。從國家來講,只有小學教育普及和提高了,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才能逐級普及和提高,小學教育是國家發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基礎。

  小學教育在義務教育中的基礎性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國家實施義務教育,這不僅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且是現代社會對每個公民素質的基本要求,這表明,義務教育只能是基礎

  教育而非專業教育,其內容應包括國家每一個社會成員必須具有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包括相應的價值觀念和情感態度。小學教育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其在完成這一教育任務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強制性

  義務教育不僅是受教育者的權利,也是由社會各階層、各方面和國家各部門共同承擔的義務。為了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這就是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它集中體現在通過立法在全體適齡兒童、少年中普及一定年限的基礎教育。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曾為小學教育的發展做過許多努力。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還專門做出了《關于普及小學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但由于缺少法律的有效保證,我國基礎教育的普及工作發展遲緩,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利時被侵犯,國民素質從總體上說還不盡如人意。

  義務教育的實施,使小學教育具有了強制性的特征。這不僅保障了少年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使我國小學教育的發展從此有了法律“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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