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典問答(13)
更新時間:2013-09-05 1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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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典問答(13)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必須按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是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是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工程竣工后,法律對發包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合同法》關于建設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規定如下:
1、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含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條款)及時進行驗收;
2、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筑法》對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發包人沒有正當理由遲延進行驗收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答: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對工程進行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保管責任。
對竣工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有什麼法律規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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