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二)
更新時間:2012-11-20 16: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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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承包與承包管理的區分
1、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不直接與該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單位或勘察、設計、供貨、施工等單位簽訂合同,但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協助業主與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單位或勘察、設計、供貨、施工等單位簽訂合同,并受業主委托監督合同的履行。
2、 工程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等工作。對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工作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工程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3、 “項目管理承包”與“項目承包管理”有本質的不同:
1) 二者概念不同:前者是指專業化、社會化的項目管理公司或工程咨詢公司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建設活動承擔項目管理業務;后者是指是承包商或總承包商在實施承包任務過程中對自己及其分包商進行組織、策劃、監督等的管理活動。
2) 二者在承包收入上存在原則性差異:在項目承包管理活動中,存在經營性盈利或缺損,即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管理科學、規范產生的承包盈利歸于承包商自己,反之,造成的經營性虧損也要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在項目管理承包活動中,由于管理效果顯著使業主節約工程投資的,僅按合同約定給予項目管理承包單位一定的獎勵;反之,如果由于管理失誤導致工程投資超過委托合同約定的最高目標值,則項目管理承包單位要承擔超出部分的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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