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講義:第六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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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二節 施工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組成
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合同的組成文件包括: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 專用合同條款;
(5) 通用合同條款;
(6) 技術標準和要求;
(7) 圖紙;
(8)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 其他合同文件——經合同當事人雙方確認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次序
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現含義或內容的矛盾時,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另行的約定,以上合同文件序號為優先解釋的順序。
標準施工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由誰來解釋文件之間的歧義,但可以結合監理工程師職責中的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三)幾個文件的含義
1. 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接受中標人的書面承諾文件,具體寫明承包的施工標段、中標價、工期、工程質量標準和中標人的項目經理名稱。
2.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標準施工合同文件組成中的投標函,不同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規定的投標書及其附件,僅是投標人置于投標文件首頁的保證中標后與發包人簽訂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務的承諾文件。
投標函附錄是投標函內承諾部分主要內容的細化,包括項目經理的人選、工期、缺陷責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調價的基數和系數等的具體說明。
3. 其他合同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圍較寬,主要針對具體施工項目的行業特點、工程的實際情況、合同管理需要而明確的文件。簽訂合同協議書時,需要在專用條款中對其他合同文件的具體組成予以明確。
舉例:
1.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現含義或內容的矛盾時,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另行的約定,下列合同文件解釋順序正確的是()。
A. 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B. 通用合同條款-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
C. 通用合同條款-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D. 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圖紙
答案:A
解析:見教材相關內容。
2.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組成合同的文件不包括()。
A.協議書
B. 中標通知書
C. 技術標準和要求
D.投標書及附件
答案:D
解析:標準施工合同文件組成中的投標函,不同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規定的投標書及其附件,僅是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訂立合同時需要明確的內容
針對具體施工項目或標段的合同需要明確約定的內容較多,有些招標時已在招標文件的專用條款中做出了規定,另有一些還需要在簽訂合同時具體細化相應內容。
(一)施工現場范圍和施工臨時占地
發包人應明確說明施工現場永久工程的占地范圍并提供征地圖紙,以及屬于發包人施工前期配合義務的有關事項,如從現場外部接至現場的施工用水、用電、用氣的位置等,以便承包人進行合理的施工組織。
項目施工如果需要臨時用地(招標文件中已說明或承包人投標書內提出要求),也需明確占地范圍和臨時用地移交承包人的時間。
(二)發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和數量
標準施工合同適用于發包人提供設計圖紙,承包人負責施工的建設項目。由于初步設計完成后即可進行招標,因此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發包人陸續提供施工圖紙的期限和數量。
如果承包人有專利技術且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可能約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圖設計。此時也應明確承包人的設計范圍,提交設計文件的期限、數量,以及監理人簽發圖紙修改的期限等。
(三)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對于包工部分包料的施工承包方式,往往設備和主要建筑材料由發包人負責提供,需明確約定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分批交貨的種類、規格、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以便明確合同責任。
(四)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范圍
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氣候條件直接影響施工效率,甚至被迫停工。氣候條件對施工的影響是合同管理中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屬于發包人的責任,“不利氣候條件”對施工的影響則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因此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的氣候特點,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氣候和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之間的界限。如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多少級以上的大風; 多少溫度以上的超高溫或超低溫天氣等,以明確合同雙方對氣候變化影響施工的風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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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價浮動的合同價格調整
1. 基準日期
通用條款規定的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日前第28 天。規定基準日期的作用是劃分該日后由于政策法規的變化或市場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影響的責任。承包人投標階段在基準日后不再進行此方面的調研, 進入編制投標文件階段,因此通用條款在兩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1) 承包人以基準日期前的市場價格編制工程報價,長期合同中調價公式中的可調因素價格指數來源于基準日的價格;
(2) 基準日期后,因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的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 的工程成本發生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2. 調價條款
合同履行期間市場價格浮動對施工成本造成的影響是否允許調整合同價格,要視合同工期的長短來決定。
(1) 簡明施工合同的規定
適用于工期在12個月以內的簡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沒有調價條款,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合理考慮市場價格變化對施工成本的影響,合同履行期間不考慮市場價格變化調整合同價款。
(2) 標準施工合同的規定
工期12個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測一年以后的市場價格變化,因此應設有調價條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擔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用公式法調價,但調整價格的方法僅適用于工程量清單中按單價支付部分的工程款,總價支付部分不考慮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
3. 公式法調價
(1)調價公式

施工過程中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用該公式綜合計算本期內因市場價格浮動應增加或減少的價格調整值。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質量保證金的扣留、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2)調價公式的基數
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以基準日的價格為準,因此應在合同調價條款中予以明確。
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也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用公式法計算價格的調整,既可以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的市
場平均價格指數或價格計算調整值,而不必考慮承包人具體購買材料的價格貴賤,又可以避免采用票
據法調整價格時,每次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前去核實承包人購買材料的發票或單證后,再計算調整價格的繁瑣程序。
舉例
1.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關于基準日期的說法正確的是()。
A.通用條款規定的基準日期指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前第28 天
B. 規定基準日期的作用是劃分該日后由于異常自然環境變化對合同價格影響的責任
C. 基準日期后,因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的變化,導致施工成本增加屬于發包人的風險
D. 基準日期后,不可抗力的風險責任全部由發包人承擔
答案:C
解析:通用條款規定的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日前第28 天。規定基準日期的作用是劃分該日后由于政策法規的變化或市場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影響的責任。承包人投標階段在基準日后不再進行此方面的調研,進入編制投標文件階段,因此通用條款在兩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1) 承包人以基準日期前的市場價格編制工程報價,長期合同中調價公式中的可調因素價格指數來源于基準日的價格;
(2) 基準日期后,因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的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發生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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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保險責任
(一)工程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1. 辦理保險的責任
(1) 承包人辦理保險
標準施工合同和簡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考慮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責任人,因此均規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承擔辦理保險的費用。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一致。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保險人做出保險責任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2) 發包人辦理保險
如果一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采用平行發包的方式分別交由多個承包人施工,由幾家承包人分別投保的話,有可能產生重復投保或漏保,此時由發包人投保為宜。雙方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發包人辦理工程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無論是由承包人還是發包人辦理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必須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以保障雙方均有出現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時,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2. 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少于工程實際價值,工程受到保險事件的損害時,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實際損失的全額賠償,則損失賠償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應條款的約定,由該事件的風險責任方負責補償。某些大型工程項目經常因工程投資額巨大,為了減少保險費的支出,采用不足額投保方式,即以建安工程費的 60%~70%作為投保的保險金額,因此受到保險范圍內的損害后,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的相應百分比予以賠償。
標準施工合同要求在專用條款具體約定保險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如永久工程損失的差額由發包人補償,臨時工程、施工設備等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3.未按約定投保的補償
(1) 如果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 當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 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賠償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二)人員工傷事故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分別為自己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所有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其他保險
1. 承包人的施工設備保險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保險,作為工程一切險的附加保險,因為此項保險內容發包人沒有投保。
2. 進場材料和工程設備保險
由當事人雙方具體約定,在專用條款內寫明。通常情況下,應是誰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誰辦理相應的保險。
舉例
1.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規定,關于辦理工程保險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 由承包人負責投保工程保險,并承擔辦理保險的費用
B. 由承包人負責投保工程保險,發包人承擔辦理保險的費用
C. 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保險,并承擔辦理保險的費用
D. 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保險,承包人承擔辦理保險的費用
答案:A
解析:標準施工合同和簡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中考慮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責任人,因此均規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承擔辦理保險的費用。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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