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章股東資質


第二章 股東資質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以下投資人,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
(一)境內企業法人;
(二)境內有限合伙企業;
(三)境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境外金融機構。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者信托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具有關聯關系、委托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并計算。
第八條 財務Ⅰ類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有合理水平的營業收入;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
(四)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五)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財務Ⅱ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健,核心主業突出;
(二)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戰略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凈資產不低于十億元人民幣;
(三)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控制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于一百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另有規定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十二條 投資人為境內有限合伙企業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其普通合伙人應當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設有存續期限的,應當承諾在存續期限屆滿前轉讓所持保險公司股權;
(三)層級簡單,結構清晰。
境內有限合伙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第十三條 投資人為境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營業務或者主要事務與保險業相關;
(二)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
(三)經上級主管機構批準同意。
第十四條 投資人為境內金融機構的,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所在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第十五條 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除符合上述股東資質要求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二十億美元;
(三)最近三年內國際評級機構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起設立保險公司,或者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開業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控健全;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四)最近一年內總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六)凈資產不低于三十億元人民幣;
(七)最近四個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財務Ⅱ類、戰略類或者控制類股東標準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類別股東的資質條件,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自投資入股協議簽訂之日前十二個月內具有關聯關系的,視為關聯方。
第十八條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一)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
(二)股權結構不清晰或者存在權屬糾紛;
(三)曾經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四)曾經投資保險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的行為;
(五)曾經投資保險業,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三年;
(六)曾經投資保險業,對保險公司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七)曾經投資保險業,拒不配合中國保監會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應當具備投資保險業的資本實力、風險管控能力和審慎投資理念。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一)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二)經營計劃不具有可行性;
(三)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
(四)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六)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七)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
(八)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九)曾經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
(十)其他對保險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保險公司實際控制人適用前款規定。
最新資訊
- 2023年基金從業資格成績保留幾年2023-02-23
- 2023年基金從業資格證準考證打印2023-02-19
- 2023年考個基金從業資格證有什么用2023-02-10
- 2023年基金從業證書有什么用途2023-02-10
- 2019年9月南寧基金從業資格統一考試科目及時長2019-09-12
- 2019年9月徐州基金從業資格統一考試科目及時長2019-09-09
- 2019年6月深圳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入口已開通2019-07-01
- 2019年6月廣州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入口已開通2019-07-01
- 2019年5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機構申請注冊流程2019-06-12
- 2019年6月基金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報名時間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