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三章股權取得


第三章 股權取得
第二十條 投資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一)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二)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非上市股權;
(三)以協議方式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四)以競價方式取得其他股東公開轉讓的保險公司股權;
(五)從股票市場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權;
(六)購買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在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下,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七)作為保險公司股權的質權人,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八)參與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取得股權;
(九)通過行政劃撥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十)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保險行業的經營特點、業務規律和作為保險公司股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知悉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風險等信息。
投資人投資保險公司的,應當出資意愿真實,并且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
第二十二條 以發起設立保險公司方式取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保險公司的籌建和開業。
第二十三條 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股權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按照保險公司章程的約定,經保險公司履行相應內部審查和決策程序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保險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對其他股東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的,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主動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章程約定,保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股權采取協議或者競價方式轉讓的,保險公司應當事先向投資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參加競價的投資人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保險公司股東資格條件的規定。競得保險公司股權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不予批準的,相關投資人應當自不予批準之日起一年內轉出。
第二十五條 投資人從股票市場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所持股權達到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比例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自不予批準之日起五十個交易日內轉出。如遇停牌,應當自復牌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轉出。
第二十六條 投資人通過購買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按照合同條件轉為股權的,或者通過質押權實現取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對保險公司國有股權合并管理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持股比例和投資人條件的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通過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取得股權的,持股方式和持股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一;
(二)單一境內有限合伙企業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多個境內有限合伙企業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五。
保險公司因為業務創新、專業化或者集團化經營需要投資設立或者收購保險公司的,其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第三十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的,不得投資設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和戰略類股東的家數合計不得超過兩家。
保險公司因為業務創新或者專業化經營投資設立保險公司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限制,但不得轉讓其設立保險公司的控制權。成為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的,不得成為其他保險公司的戰略類股東。
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的投資主體,以及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參與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的公司和機構不受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
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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