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銷售機構中的渠道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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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中的渠道信息管理
在基金銷售競爭加劇的今天,基金銷售機構成為影響基金市場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而對基金銷售渠道的各個銷售機構中所產生的信息進行適當有效的管理與使用,成為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一環。
(一)基金銷售機構賬戶信息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權審批制度。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存管和結算業務處理安全、準確、及時、高效。主要職責包括:①建立并管理投資人基金份額賬戶;②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③基金交易確認;④代理發放紅利;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⑥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管理人變更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技術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并完成基金注冊登記數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機構的集中備份存儲。數據交換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范。
(二)基金銷售機構風險評估信息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2)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3)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4)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銷售機構時應當對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審慎調查,基金銷售機構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產品時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書面文件,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信息交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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