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基礎知識》章節重點海外市場發展


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基礎知識》章節重點海外市場發展
一、投資基金國際化投資概況
(一)投資基金國際化的產生與發展
1.投資基金進行跨境投資、銷售或管理,被稱為投資基金國際化
2.投資基金的國際化是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趨勢而出現的
3.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隨著金融及投資市場出現國際一體化的大發展,基金的運營 及銷售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
(二)投資基金國際化的意義
1.從投資角度來看,本國基金投資于國際證券市場,目的是能夠自由地選擇投資地域和 投資標的。
2.從風險分散角度來看,國際化基金在全球不同的證券市場上進行資產配置,可以較大 幅度地減少非系統性風險,甚至對于系統性風險的對沖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對于投資對象國而言,國外基金在本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購買本國證券市場上的投資 產品,是一種較好的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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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基金監管的國際化發展概況
(一)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投資基金監管的基本制度
國際證監會組織組織成立于 l983 年,現有近 200 個成員,總部設在西班牙馬德里,是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組織,中國證監會已加入該組織的全部委員會。
國際證監會組織關于投資基金監管的基本制度如下。
1.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原則
首先,監管機構應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基金的個人或機構發牌并實施監管的一套標準; 其次,監管機構應制定有關基金的法定模式、構成以及分離和保護客戶資產的法規; 再次,監管機構應依據發行人信息披露相同原則要求基金進行披露,從而判斷基金是否適合于一個特定投資者并評估投資者在該組合中權益的價值;最后,監管機構應確立基金資產評估、基金單位定價和贖回的~個適當和透明的依據。
2.關于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制度國際證監會組織認為各國確立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標準應考慮如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程度,
(2)資本是否充足,
(3)是否具有特定的權力和職責,
(4)是否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程序和健全的內控機制。
3.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
(1)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2)保護客戶資產
(3)公平、準確地進行資產評估和定價
(4)證券投資基金的份額贖回。
4.關于基金跨境活動的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
(1)相互提供信息
(2)提供自發性協助:未經他方主管機構的請求,將其有關信息,主動提供給他方主管 機構。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實地檢查。
5.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機構職能的制度
6.關于自律監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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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盟(EU)投資基金監管的基本制度
1.歐盟金融市場的投資基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從事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業務的投資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類是所謂的另類投資基金,
2.歐盟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以《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指令》(UCITS 指令)為核心。
(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投資基金監管規定
1.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是由 30 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 濟組織
2.經合組織在 2005 年發表的《集合投資計劃治理白皮書》提出了該組織對新時期投資 基金治理及監管的原則性建議。《白皮書》共有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法律法規框架 第二部分是投資者權利
第三部分是基金行業經營者的角色 第四部分是市場紀律與市場體系
第五部分是透明度與信息公開
第六部分是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三、歐盟的基金法規與監管一體化進程
1.歐盟各國進行了多種形式的證券監管國際合作,其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也趨于一體化。
2.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是歐盟跨境投資基金的主要模式。
3.根據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指令成立的基金在很多市場都可以進行銷售和 投資,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已經發展成為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基金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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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指令
1.UCITS 系列指令的發展歷程
(1)UCITS 一號指令規范了 UCITS 的批準、投資政策、信息披露、跨市場銷售、單位 信托、投資公司、托管機構的組織架構等內容。
(2)2001 年底修訂 UCITS 指令(即 UCITS 三號指令)
(3)2002 年發布 UCITS 三號指令。
(4)2009 年 1 月,UCITS 四號指令在歐洲議會獲得通過 2.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一號指令1985 年 12 月,歐盟的前身歐共體發布 UCITS 一號指令。
(1)指令的適用范圍:UCITS 基金是指從公眾募集資金只投資于可轉讓證券的基金,指 令的管轄原則以母國為主,東道國為輔
(2)UCITS 基金的核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UCITS 基金必須獲取其所在國監管 機關的核準方可開展業務。
(3)關于投資政策的規定。投資政策是指令的重點內容,包括可投資的品種、投資比例限制與投資禁止等。
3.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三號指令具體內容包括:
(1)管理公司的護照
(2)更復雜的風險分散規則
(3)更廣泛的投資品種
(4)更廣泛的業務范圍
(5)引入簡要招募說明書
(6)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7)過渡條款
4.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四號指令修改體現在以下五方面:
(1)引進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證
(2)跨境分銷程序實現簡化,注冊流程更簡便,并支持 UCITS 部門更快速地啟動跨境營 銷。
(3)為 UCITS 基金的國內和跨境合并創建法律框架,允許 UCITS 整合,設立便利跨境基 金并購的程序,加快現有的大型基金并購小型基金的趨勢。
(4)引進主 從結構基 金以促 進資產 池的組建 ,允許 某一可 轉讓證券 集合投 資計劃 (UCITS)(從基金)被另一 UCITS 基金(主基金)完全投資,幫助 UCITS 基金實現更大的規模經 濟和更低的經營成本,使得法律框架對于有意創立基金的機構投資者更具吸引力。
(5)以最新標準化的“投資人關鍵信息”文件替換原有的簡化募股書。后者通常被認為
太過復雜而不利于投資者的理解,而新的標準化關鍵投資者信息文件則能向投資者提供公平、 清晰和易懂的信息。
5.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指令的發展展望
(1)UCITS 五號指令的改革計劃包括加強托管人的責任、完善收益回報政策及信息披 露等內容。
(2)UCITS 六號指令的研究重點包括:①擴大可以投資的資產范圍;②完善關于貨幣 市場基金的規則;③研發高效的組合管理技術和流動性管理工具;④提供托管人的護照等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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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注冊監管
2.監管機構設置
3.基金杠桿水平和流動性要求
4.管理人薪酬
5.資金托管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剝離”規定
7.初始資本金要求
四、各國基金國際化概況
(一)英國基金投資國際化概況
1.英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國際化非常充分,是歐洲最大的資產管理中心,全球第二大資產 管理市場。
2.2013 年年底,英國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產已經達到 5 萬億英鎊,其中有 2 萬億英鎊的資產來自境外客戶,境外注冊基金的規模達到 7750 億英鎊,而總部設在英國境外的資 產管理集團公司在英國境內管理了約 55%的資產。
(二)美國基金投資國際化概況
1.美國基金的國際化投資進程是伴隨著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開放而不斷往前推進的。
2.美國基金國際化的另一表現是基金海外發售募集資金。
(三)盧森堡
作為歐洲第一、世界第八大金融中心,盧森堡擁有全球第二大基金資產管理市場、全世 界 20%的管理資產,同時也是另類投資基金的中心。
(四)愛爾蘭
愛爾蘭是歐洲最主要的基金注冊地之一。自 1985 年 UCITS 一號指令啟動以來,愛爾蘭 已成為跨境 UCITS 基金的同義詞,其注冊基金資產的近 80%都屬于 UCITS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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