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老妇人XXXX-天天做天天爱天天爽综合网-97SE亚洲国产综合在线-国产乱子伦精品无码专区

當前位置: 首頁 > 基金從業資格 > 基金從業資格備考資料 > 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更新時間:2016-04-12 10:52:4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45收藏14

基金從業資格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填寫圖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摘要】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兩個科目,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饛臉I資格考試頻道整理發布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摘要】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兩個科目,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饛臉I資格考試頻道整理發布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供各位考生學習,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編輯推薦:基金法律法規各章節知識點匯總

  (一)QDII基金可投資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根據有關規定,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QDII基金可投資于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

  (1)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2)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3)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4)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5)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6)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請各位考生學習“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知識點做好復習,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基金從業頻道,我們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編輯推薦:

  2016年4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大綱(2016年版)

  2016年3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摘要】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兩個科目,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饛臉I資格考試頻道整理發布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供各位考生學習,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編輯推薦:基金法律法規各章節知識點匯總

  (二)QDII基金的禁止性行為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QDII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產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請各位考生學習“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之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知識點做好復習,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基金從業頻道,我們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編輯推薦:

  2016年4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大綱(2016年版)

  2016年3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分享到: 編輯:邊穎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基金從業資格資格查詢

基金從業資格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基金從業資格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