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基礎科目(一)輔導---建設法規體系1


一、建設法規體系
(一)概述
我國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每年都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一,現在已超過三萬多億元。因固定資產投資而進行的建設活動發生了各種經濟關系、行政管理關系和民事關系。其中涉及到國家機關、建設單位、設計和施工單位以及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之間的相互關系。這些關系要用法律形式來確定,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即用法律確定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與監督等關系。必要時,還要采用司法程序解決建設活動中的糾紛與違法問題。這樣才可以確保建設項目決策正確,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我國的建設立法工作經過多年來不斷加強和推動,已逐步形成了體系。我國的建設法規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建設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有三種:
1.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如國家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立項、計劃、資金籌集、設計、施工、驗收等實行的監督管理關系;對城鎮規劃與建設中的監督管理關系;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中發生的監督管理關系;對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關系等。
2.建設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如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之間所發生的經濟關系,通常以經濟合同方式加以確立。
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如土地征用、拆遷安置,房地產交易中有關買賣、租賃等發生的一系列民事關系。
因此建設法規具有行政法、經濟法、民法等法律性質的綜合性部門法規。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組成建設法規體系。
(二)建設法規體系的組成
我國的建設法規體系包含行政管理和技術經濟兩方面。本節中所指的建設法規體系,僅指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條例和各種規章、政令。技術經濟方面的標準、規范和定額方面的體系則在下一節闡述。
建設法規體系按立法權限劃分時,由五個權限層次組成:
1.建設法律,它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法律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在我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頒發。法律是行為準則,有強制性。屬于建設方面的法律目前已頒發的有三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法律文件權威性大,但條款較原則,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規使其具體化,以便操作。此外,在建筑實踐和司法實踐中,建設法規也必須與相關法規配合使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2.建設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發或由國務院批準頒發的法規。全國各部門、各地方都必須執行的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可以是“條例”、“規定”、“辦法”等,它們是建設法律的配套法規。
條例是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如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等。
規定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如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
辦法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國務院批準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3.建設部門規章,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發布,在其管理權限內適用。它的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但不能用“條例”的名稱。它是“法’’和“條例”的具體補充或具體規定,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等。
4.地方建設法規,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規,在其管轄區內適用。它的名稱可以是“條例”、“規定”和“辦法”等。如《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5.地方建設規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頒發的規章、辦法,在其管轄范圍內適用。它的名稱是“規定”、“辦法”等,但不能用“條例”的名稱。
下面層次發布的法規不得與上層次法規抵觸。若有些條款與上層次法規有矛盾:如地 方法規或行政法規與法律抵觸,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處理;地方規章與行政法規或法律 抵觸,須報國務院處理。
?08年考試規范、標準: 2009年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網上遠程輔導招生簡章!
?09年結構工程師老師輔導,現在報名可贈07、08年課程!
建設法規體系中各層次法規的關系以及與其他相關法規的關系見下圖:
(三)建設法規中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和法律監督
1.建設法規中的法律關系
建設法規中的法律關系由三要素組成:
(1)主體――參與建設方面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內容一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3)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活動。《由于建設活動中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和法規的多樣性,因此其法律關系有明確的綜合性。
在建設活動中,作為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必須行使自己的 權利。例如,建設單位有向因過錯造成延期竣工的施工單位請求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恰恰就是建設單位履行按期完成項目建設計劃的義務的保證。如果建設單位放棄請求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權利,不僅使建設單位本身受損失,而且會因延期交付使用,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任何一個組織,當它放棄自己應享有的民事權利時,也應受到國家的干預,甚至受到法律上的制裁。
2.建設法規中的法律責任與制裁
(1)任何法律規范都是由假定、行為規則和制裁三個方面的要素組成的。
假定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行為產生的條件和原因。
行為規則是法律規范允許、禁止或要求人們實施的行為。建設法規規定在建設活動 中,哪些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哪些是法律不允許的、禁止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引起 的法律責任,法律都予以制裁。 ’
制裁是司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有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
民事法律責任的產生一定要具備下述三方面的條件:
1)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如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義務或基本建設中的侵權行為。
2)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只對自己所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財產損失)負責,對于并非自己的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失,是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
3)行為人的過錯。只有當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了違法行為,因此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行為人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工程質量不合格,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都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主要發生在組織、管理基本建設過程中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實施的違法行 為。不管是管理者、被管理者發生行政過錯,如基本建設決策,基本建設計劃的制訂與實施中的違法行為,都要負行政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3)所有的法規都有制裁措施的規定。在民事法律制裁方面,常以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仲裁方式制裁,不服制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法律制裁方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辦理。
刑事法律制裁則比照刑法規定辦理。
3.建設法規中的法律監督
建設法規中的法律監督,通常是指國家授權機關,依照建設立法的規定,對建設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的監督。一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辦理。
我國被授權執行建設法規監督的機關有: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審計總局、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建設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以上機關在地方的相應機關也執行建設法規的監督權。
目前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地方和企業的自主權都在增大。要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維護良好的建設秩序,絕不能單靠行政手段來解決,應當采取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結合的辦法,使建筑業得到更快的發展。
最新資訊
- 2025年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常考知識點2025-02-17
- 2025年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頻知識點2025-02-17
- 2024年度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資料:規范、標準、規程2024-08-13
- 2024年度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資料:規范、標準、規程2024-08-13
- 環球網校雙11預售開啟!定金百倍膨脹,直播再返現金2023-10-25
- 環球網校結構工程師雙11活動來啦,限時優惠!2023-10-25
- 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大綱下載2023-05-16
- 2023年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大綱內容2023-04-14
- 2023年結構工程師教材內容變動對比2023-04-10
- 2023年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基礎教材變動對比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