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基礎科目(一)輔導---建筑法規體系2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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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法規
建筑法規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中有關建筑活動的一系列法規的總稱。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法規中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因此建筑法規涉及面很廣,國家機關、建筑業、設計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等管理與參建單位都應在建筑活動中遵守該法規。
建筑法規體系的核心是“建筑法”,并由一系列配套規定組成。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筑法規主要涉及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現分別敘述如下。
(一)建筑許可方面的規定
建筑許可包括工程許可和從業資格兩部分、屬于“建筑法”的第二章。主要的配套規定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2001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建設部1994年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1年發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1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細細則》(建設部1996年發布)、《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部1997年發布)、《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2002年發布)等。
1.工程許可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被批準后,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建筑法”規定了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從業資格
凡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都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資格證書,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 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1)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從業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凡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單 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持 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不需再另行申請 工程咨詢證書。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三類。
工程設計資質的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等級別。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取得該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或專項資質的 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專業、相應級別的工程設計業務。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建筑工程設計甲級 和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 證;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和其他工程設計丙級以下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 與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對持證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具備條件的,應降低其資 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規定”還列有罰則,對違反規定者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2)建筑業企業從業資格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凡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 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均要按此規定進行資質管理。建筑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種;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2~3個等級。
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分1~2個等級,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自行制訂。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特級和一級企業由國務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即上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度資質檢 查,連續三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且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范圍內工程,其 他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相反,如果資質條件 變化或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要降低資質等級。
建筑企業經營范圍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辦理。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方面的規定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書面合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方面與“建筑法”配套的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國家制訂的合同文書樣式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2000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建設部等2003年共同發布)等。
1.工程發包管理
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1)工程建設報建制度
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后,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使政府了解固定資產投資和工程建設情況,以便制訂政策,調控建筑市場供求,這是管理建筑市場的龍頭。
(2)發包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為了加強對發包方的資質管理,文件規定發包方應具備的條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②有與發包的建沒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③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②③條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
對于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已獲批準;②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③具有工程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等。
(4)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
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②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計劃;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④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⑤建設用地的征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5)關于工程發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都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設備采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征得承包單位的同意。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建筑法規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中有關建筑活動的一系列法規的總稱。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法規中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因此建筑法規涉及面很廣,國家機關、建筑業、設計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等管理與參建單位都應在建筑活動中遵守該法規。
建筑法規體系的核心是“建筑法”,并由一系列配套規定組成。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筑法規主要涉及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現分別敘述如下。
(一)建筑許可方面的規定
建筑許可包括工程許可和從業資格兩部分、屬于“建筑法”的第二章。主要的配套規定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2001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建設部1994年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1年發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1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細細則》(建設部1996年發布)、《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部1997年發布)、《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2002年發布)等。
1.工程許可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被批準后,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建筑法”規定了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從業資格
凡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都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資格證書,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 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1)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從業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凡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單 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持 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不需再另行申請 工程咨詢證書。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三類。
工程設計資質的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等級別。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取得該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或專項資質的 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專業、相應級別的工程設計業務。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建筑工程設計甲級 和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 證;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和其他工程設計丙級以下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 與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對持證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具備條件的,應降低其資 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規定”還列有罰則,對違反規定者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2)建筑業企業從業資格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凡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 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均要按此規定進行資質管理。建筑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種;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2~3個等級。
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分1~2個等級,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自行制訂。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特級和一級企業由國務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即上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度資質檢 查,連續三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且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范圍內工程,其 他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相反,如果資質條件 變化或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要降低資質等級。
建筑企業經營范圍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辦理。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方面的規定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書面合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方面與“建筑法”配套的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國家制訂的合同文書樣式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2000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建設部等2003年共同發布)等。
1.工程發包管理
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1)工程建設報建制度
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后,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使政府了解固定資產投資和工程建設情況,以便制訂政策,調控建筑市場供求,這是管理建筑市場的龍頭。
(2)發包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為了加強對發包方的資質管理,文件規定發包方應具備的條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②有與發包的建沒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③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②③條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
對于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已獲批準;②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③具有工程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等。
(4)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
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②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計劃;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④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⑤建設用地的征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5)關于工程發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都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設備采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征得承包單位的同意。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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